《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实施,对食品标签标识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复合配料的标识规则因场景复杂,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针对此难题,小编精心梳理出30个关键问题与解答,为您提供一份详尽的合规指南。
复合配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构成的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示例:大豆拉丝蛋白、阿胶糕中的阿胶、酿造酱油等均属于复合配料。
核心规则可概括为 **“看标准、看用量、看作用”**三步判断法: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标识规则差异巨大:
• 复合配料:由食品原料构成(如酱油、巧克力酱),适用**25%**的展开规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由多种食品添加剂构成(如复配增稠剂),无论添加量多少,都必须展开标示。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展开。
可直接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如“大豆拉丝蛋白”、“甜橙粉”。为反映真实属性,建议标注为“大豆拉丝蛋白(膨化豆制品)”或“甜橙粉(固体饮料)”。
必须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展开的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在括号内标示。例如,添加量≥25%的酿造食醋应标示为:“酿造食醋(水、糯米、麦麸、食用盐…)”。
无论添加量多少,都必须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因为缺乏标准来定义该复合配料,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展开。
指复合配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制成的食品里仍然起到原有的功能作用。
• 典型例子:食用猪油中的**抗氧化剂(茶多酚)**在终产品中继续防止油脂哈败。
• 非典型例子:酱油中的焦糖色在终产品中主要提供色泽,但若终产品是深色酱料,其着色功能可能被认定为仍在发挥作用,出于谨慎原则,建议标示。
应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标示该添加剂。
推荐标示方式为:“复合配料名称(含添加剂通用名称)”。
示例:“食用猪油(含茶多酚)”、“酱油(含焦糖色)”。
需分情况讨论:
大豆拉丝蛋白属于膨化豆制品,有行业标准《膨化豆制品》(SB/T 10453)。
GB 7718-2025删除了“果脯蜜饯水果”的归类标示方式。
有两种符合规定的标识方式,企业可任选其一:
第一种,酿造食醋属于复合配料且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GB7718的规定添加量超过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酿造食醋,随后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第二种,依据GB7718-2025的归类标识方式,酿造食醋可标为“食醋”,如果含有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则需要加括号标识出来。
示例1:展开标示为——“酿造食醋(水、糯米、食用盐…)。
示例2:归类标示为——“食醋”。如果食醋中含有的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则标示为“食醋(含苯甲酸钠)”。
属于。参考《阿胶糕》(QB/T 5728)标准中阿胶的定义,其制备过程中可能添加黄酒、冰糖、豆油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因此阿胶属于复合配料。
属于。酿造酱油和醋是由水、粮食、盐等多种原料经发酵制成,符合复合配料定义。
必须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具体添加剂名称。
核心要点:复配食品添加剂不适用25%的规则,必须展开。
可以。
可以参照复合配料的形式,将皮和馅料分开标识。
示例:
配料:月饼皮[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月饼馅料[莲蓉、白砂糖…]
【关键】:整体配料的排列顺序,仍需遵循按添加量递减的总原则。即,如果馅料总重比皮料总重大,则“月饼馅料”应排在“月饼皮”之前。
应将套装内各独立预包装食品的配料表分别标示在其各自的包装上。外包装上可酌情进行说明,但不应合并或简化各产品的配料信息。
规则与固态产品一致。需注意,半固态或液态产品中复合配料的添加量计算应基于重量比例,并确保标识清晰。
这种情况应从最内层开始,逐层判断是否满足展开条件,逻辑复杂。建议遵循“向消费者提供清晰信息”的原则,谨慎处理,必要时可展开标示以确保合规。
最大的误区是混淆“复合配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则。牢记:复配添加剂必须展开,复合配料看情况展开。
当复合配料展开标示时,其原始配料不能与食品中的其他同类基础配料合并。
示例:产品中既有“食用猪油(水、猪脂肪)”,又单独添加了“水”。不能将二者合并标示为“水、猪脂肪”,必须分开标示。
添加量应按复合配料的总量占食品总重量的质量分数计算。对于脱水、浓缩类复合配料,建议按复原后的比例或实际投料比例计算,以确保准确。
本着谨慎合规的原则,如果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明确判定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作用,建议予以标示。这既能规避风险,也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
必须符合中国GB 7718标准。进口产品中的复合配料,也需根据其添加量和是否有中国标准来判断是否展开,不能直接沿用国外标签的标示方法。
企业应尽快盘点所有含复合配料的产品标签。对不符合新规的包装材料,制定合理的消耗计划,并设定明确的切换截止日期,避免在法规宽限期后出现合规风险。
如果因展开复合配料导致标签信息过多,可考虑:
还需关注配料表的引导词必须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以及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规范名称,不能使用简称或俗称。
如果复合配料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且该标准已在监管部门备案并公开,企业可参照有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判定。但需确保该企业标准能准确反映配料的真实属性。
复合配料标识合规要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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