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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常见问题答疑——名称、净含量、营养标签相关

发布时间:2025-11-07点击量:8


标签常见问题 / 名称相关







配料表里的馅料例如:奶酪夹心酱需要写成奶酪夹心酱(复合调味料)这样吗?哪些原料的产品真实属性需要体现出来?





配料名称需按照食品名称的标示要求标注属性名称,所以此配料需要写成奶酪夹心酱(复合调味料)。所有配料都需体现真实属性名称。





奥尔良鸡翅,原料就是鸡翅和复合调味料和香料,配料表需要标识鸡翅的具体含量吗?





需要。根据GB 7718-2025中4.4.1.1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除非有国行地标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否则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一款产品软骨鸡肉串,名称涉及的软骨和鸡肉都是鸡组织,配料中可以只标注为鸡肉吗?





可以。





如果产品配料使用酿造食醋,且添加量超过25%,配料表应该怎么标识?





酿造食醋属于复合配料,依据现行GB 7718的规定添加量超过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如根据GB 7718-2025的归类标识标定,酿造食醋可标为“食醋”,如果里边有含有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则需要加括号标识出来。





食用油脂制品这个名称可以直接在配料表标注吗?





食用油脂制品是国家标准GB 15196中的标准名称,在配料中可以标识食用油脂制品,但是这个产品类别下有细分类别,为使消费者了解配料的真实属性,建议标识细分类别。





产品用了无蔗糖甜味改良剂叫“无蔗糖××”是否合规?





关于配料,需要确认产品中使用的无蔗糖甜味改良剂的真实属性,该产品标准是否允许该产品添加“蔗糖类”食糖或含“蔗糖”的配料?若标准允许,且企业(包括所有供应商)都未添加,且“蔗糖”含量确实为“0”,则可以进行“无蔗糖”标识,并标识蔗糖含量为0。否则不可以进行“无蔗糖”及同类语的标识。


标签常见问题 / 净含量相关







调理鸡这种产品的净含量应该怎么标?





若能做到定量,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标注。做不到定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冷冻产品加冰衣了,怎么标注净含量?





根据JJF 1070-2023对于“净含量”以及“包装材料”的定义,以及附录 F.3.1 的描述,净含量是不包括冰衣的,标注净含量时需按照去除冰衣的量进行标注。





即食海参单个真空包装,也得标注净含量和规格吗?如果必须标注,按什么要求标注?





定量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净含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最小销售单元为单个包装,不强制标示规格;最小销售单元中含有多件预先定量食品的,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标注规格。





包装净含量是否可以标注“计量称重”?





可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烧鸡、猪蹄属于预包装食品,按GB 7718规定需要标注净含量,但重量不一该如何标示?标“计量销售”可以吗?





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依据该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净含量不能标示“计量称重”。GB 7718-2025对预包装食品的范围进行了修改: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也属于预包装食品。若产品提前执行GB 7718-2025,那么净含量可以标示为“计量称重”。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4.1条款中是由单件净含量范围来确定空隙率,此处“单件净含量”指向的是最小销售单元的整体净含量,还是内含独立包装件的最小净含量?





GB 23350标准3.6条关于单件的定义:具有独立包装且净含量标注明确的物品,所以“单件净含量”指的是内含独立包装件的最小净含量。

标签常见问题 / 营养标签相关







按照GB 28050-2025要求,符合0界限值的情况,是否还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0?





需要标示。根据GB 28050-2025标准6.5 条:“当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小于或等于表1规定的‘0’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





食品原料的营养成分表反式脂肪酸是0,产品的营养成分表里还需要标示反式脂肪酸吗?





如果原料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则需要在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识反式脂肪酸。根据GB 28050-2025标准4.4条:“当食品或其配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同时,GB 28050-2025问答中第(九)条指出,若食品或其配料中仅含有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可以选择标示。若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计算能量值的时候,脂肪不足0.5g,标注为 0,饱和脂肪有0.2g需要标注,那么是否要将饱和脂肪的0.2g计算进去?





不需要。根据GB 28050-2025中2.3规定,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供能成分标示值与相应能量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得。





新品上市未送检营养成分表,抄袭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的,会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于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GB 28050-2025 标准6.4条:“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标示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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