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与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继发布与实施,让食品企业在标签标识合规方面迎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为此,今天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日期标识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答:新规的核心是强制标示“保质期到期日”,并对其标识形式提出更明确要求。目的在于彻底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三大痛点。 答:不一定。新规提供了两种方式: • 方式一:标注 “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 • 方式二(新增):对于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食品,可仅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到期日”。但无论哪种方式,“保质期到期日”已成为强制标示项。 答: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当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所在的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清晰标注 “见包装物某部位” 等指引字样。 答:通常指预包装食品在正常销售时,展示商品名称的版面。根据相关标准,“净含量” 必须与**“食品名称”** 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因此,可以简单理解为有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的那个版面。 答:绝对禁止。根据 GB 7718-2025,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但如果是整个食品标签(含所有信息) 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并完整覆盖原标签,则是允许的。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GB 7718-2025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JJF 1070中定义商品的主要展示面指定量包装商品在正常销售时,展示商品名称的版面。 通过以上分析,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以标识在主要展示版面,即有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的版面,如果未标识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需要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也就是消费者需要在主要展示版面上看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信息或指引。 答:没有强制。《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白底黑字”举例,要求的是 “对比明显” ,保证清晰识读。因此,只要底色与字色对比强烈、易于辨认(如黑底黄字),都是符合要求的。 答:GB 7718-2025 规定,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具体标注方式可参照附录A。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保质日期(至);保质期至;最佳食用日期(至)等。日期的标示形式:2010年03月20日;20100320;2010/03/20;2010.03.20;2010-03-20; 20100320。标识方法可以参考如下:保质期:XX月 保质期至:XXXX年XX月 XX 日。 答:可以。法规的出发点是“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只要钢印等方式打出的日期码不易磨损、消费者能够轻松识读,就仍然被允许使用。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标签要标识保质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保质期有两种标识方法,可以以时间段的形式,如“保质期6个月”;也可以时间点的方式标识,如“保质期到期日”。GB 7718-2025明确规定需要标识 “保质期到期日”。因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强制标识,保质期可不标识。 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答:依据GB 7718-2025规定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预包装食品: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标准规定以上几类预包装食品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答:需要。根据GB 7718-2025规定,预包装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答:可将信息放置主展示版面瓶身处,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有独立区域标识,不夹杂其他信息。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 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答:需要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 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如果外包装箱是最小销售单元,需要在外包装箱上标识生产日期。如果外包 装易于开启识读或者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读内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可以不在 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如果外包装箱是储运包装,非销售单元,不强制标识生产日期。 答:建议将“有效期至”改为“保质期到期日”或GB7718-2025中附录A形式。 答:根据GB7718-2025规定,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在标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标识保质期到期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啤酒执行《啤酒》(GB/T 4927)时,需按照产品标准执行,需标识保质期到期日。 答:依据GB 7718-2025问答,保质期的到期日从生产日期的当日或次日起进行计算。因此保质期到期日的计算两种方式都可以。保质期到期日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只要能保证在标识的“保质期到期日”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即可。 答:不需要,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对于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 序完成情况确定,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 期作为生产日期。发酵乳在包装完成后仍需要发酵工序的,以发酵完成日期作为 生产日期。 答:计算起点有两种公认方式: • 从生产日当天开始计算:例如,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90天,则到期日可标为2025年3月31日。 • 从生产日次日开始计算:同上例,到期日可标为2025年4月1日。企业可任选一种计算规则,但必须确保在产品标示的保质期到期日之前,产品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答:是的。新规要求设置 “独立区域” 进行标注,这意味着日期信息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不应与其他非日期信息(如产品批次、条码)混杂,以保证其醒目性。 答:根据规定,有两种合规方式: 答:根据 GB 7718-2025,以下几类食品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可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答:可以。豁免是权利而非禁止。企业如果自愿标注,则其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新规的所有要求。 答:应以组合装内保质期最短的那个产品的保质期到期日,作为整个组合装的保质期到期日。 答: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规实施后,建议同样参照执行,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答:首先遵循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果其产品标准中没有特殊规定,则同样需要遵守 GB 7718-2025 和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用要求。 答: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其标签标识应遵循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该标准要求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暂未强制要求标示“保质期到期日”。 答: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同时,应清晰地标示分装后的保质期到期日,并确保该日期不晚于原始产品的保质期。 答:根据 GB 7718-2025,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²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并可适当减小字号。 答:可参考以下格式: 答:应按照年、月、日 的顺序标示。允许的格式包括: 答:指销售给消费者的最小包装单位。所有强制标示信息(包括日期)都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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