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总局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意见。《草案》增加“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并增加相关罚则。
本次修订,通过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明确运输工具和容器等硬件条件,交付装卸运输各环节衔接、过程控制与记录等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应具备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等要求,使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在实施运输前就具备相应保障食品安全的车辆、人员、管理等能力条件,进一步加强食品运输全链条管理,保障运输食品安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规定 | 修正后 |
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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