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在这个尊老敬老的特殊月份,又值重阳佳节来临之际,作为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我们郑重呼吁所有养老供餐单位:
"敬老爱老,始于餐盘里的细心守护;
孝亲之情,见于舌尖上的安全承诺。"
与此同时小编还特别选取"临县青凉寺颐养敬老院食品安全违法案"为案例,为大家阐述养老机构、养老助餐点在供餐的时候有哪些注意要点及必须承担的责任,希望所有为老服务机构能以此为戒,在传承敬老美德的同时,切实筑牢老年人舌尖上的食品安全防线。
临县青凉寺颐养敬老院经营霉变食品及食品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临县青凉寺颐养敬老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敬老院厨房内有霉变咸菜一盒和食品留样不规范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经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当事人具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25年4月10日,针对上述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法给该敬老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查处霉变咸菜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涉事敬老院处以警告、罚款,彰显了“零容忍”态度,警示养老服务行业遵守法律底线。同时,规范食品留样,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快速追溯问题源头,查明原因,为监管部门提供常态化检查依据,倒逼养老服务主体加强自查自纠,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有需要各类食材采购索证索票清单、进货查验台账样表等资料的,添加小助手微信17389110562免费索取)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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