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对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检查清单
一、小餐饮店检查
一 证照资质与信息公示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需单独许可)。 3.实际经营地址、项目是否与证照一致。 4.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 场所卫生与环境要求
1.经营场所需与污染源(如垃圾场、污水区)保持25米以上距离,食品区与生活区分隔。 2.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如纱窗、灭蝇灯、带盖垃圾桶),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餐厨废弃物要单独存放,日产日清,不随意放置,确保无交叉污染风险。 4.墙面、地面、天花板应无积垢、霉斑、油污。
三 原料管理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食品合格证明(如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证明,保留票据至少一年。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原料及非食品原料(如亚硝酸盐、废弃油脂)。 3.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 加工过程
1.餐具需消毒(使用消毒柜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清洁无污染。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使用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塑封膜完整,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不超过使用期限。 2.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 3.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避免交叉污染。 4.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 5.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 从业人员管理 1.健康证明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禁止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上岗。 2.个人卫生 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口罩,操作时不得佩戴饰品、涂指甲油,保持手部卫生。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六 设备设施与安全管理
1.基础设备 三防设施:经营场所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食品存放设备:需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行,温度符合要求(冷藏0-8℃,冷冻≤-18℃)。 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如消毒柜)并正常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油污管理到位,无外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没有造成污染。 其他:配备的垃圾桶有盖且不透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污染食品。 2.消防安全 燃气使用场所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液化气瓶存放符合安全标准(如不超过100千克)。 二、小食杂店检查
一 证照资质与备案管理 1.登记证与备案要求 小食杂店需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期限与营业执照一致,需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 混业经营(如同时经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需在登记证中注明所有业态。 2.营业执照与健康证明 营业执照需与实际经营一致,经营范围涵盖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 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在场所公示。
二 场所卫生与设施规范 1.场所选址与布局 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远离污染源(如厕所、垃圾站),加工区与生活区、售卖区有效隔离。 地面、墙面需用硬质易清洁材料(如瓷砖),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纱窗、灭蝇灯等)。 2.设备与卫生管理 冷藏/冷冻设备需正常运行,温度符合标准(冷藏0-8℃,冷冻≤-18℃)并定期除霜。 垃圾桶需带盖、日产日清,加工区域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三 商品管理及过程控制
1.进货查验与记录 留存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进口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及检疫证明。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票据凭证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则至少2年)。 2.商品质量与标签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临期食品需设专区明示。 散装食品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经营者信息,并采取防尘遮盖措施。 3.现场制售规范 仅允许低风险操作(如解冻、简单加热、冲调),不得制作生食海鲜、冷加工糕点等高危食品。
四 食品安全与风险防控 1.添加剂与原料管理 食品添加剂需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使用符合GB 2760标准,称量工具需精准。 禁止使用过期、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 2.过程控制与记录 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原辅料投放、添加剂使用等信息,保存期限同进货查验记录。
五 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1.明码标价与广告合规 商品需清晰标注品名、价格,禁止虚假宣传(如“治病”“抗癌”)。 2.消防安全与用电安全 灭火器数量充足(每50㎡至少1个)、有效,通道无堵塞,无私拉电线。 3.未成年人保护 烟酒销售区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标识。 三、食品摊贩检查
一 备案管理
1.是否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街道办理备案(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2.经营项目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如是否违规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二 经营场所
1.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 2.摊车/摊位应清洁,配备防雨、防尘、防蝇设施(如透明罩、纱网)。 3.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三 从业人员 1.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主动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2.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 环境设施 1.食品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五 制售管理
1.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做好索证索票,相关凭证留存不少于3个月。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现场制售热食类食物要充分加热熟化,制售过程不得交叉污染。 3.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6.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四、广告的检查
一 广告内容合法性检查
(一)广告禁止含有不良导向内容
1.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2.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等; 3.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严禁“高级红”“低级黑”宣传行为,坚决杜绝涉及违规发布宗教歧视、低俗庸俗媚俗和“软色情”等广告内容。 5.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二)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广告中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违规使用广告词语检查 1.“最”字系列词语。如最佳、最好、最大、最低、最高、最全、最优、最顶级、最先进、最优质、最权威等表示程度高低的词语; 2.“一”字系列词语。如第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第一品牌、唯一等表示等级的词语; 3.“级”“首”字系列词语。如国家级、世界级、顶级、极致、极佳、首选、首个、首家等表示顺序先后或等级高低的词语; 4.其他极限词语。如创新、绝佳、精准、全国、中国、全球等绝对化的词语。 (四)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检查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3.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5.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非处方药广告还应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保健类食品广告检查 1.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蓝帽子”专用标识; 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7.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8.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9.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1.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2.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六)普通食品类广告检查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七)酒类广告检查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5.严禁发布使用“专供”“特供”“内供”“军用”“国宴”等违规营销宣传的广告。 6.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中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八)金融类广告检查 1.要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2.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九)教育、培训广告检查 1.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2.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十)旅游类广告检查 1.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广告。 2.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不得发布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营销宣传广告。 (十一)房地产类广告检查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 5.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6.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地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预售、销售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十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专利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十三)“禁渔”类广告检查 1.严禁利用广告招揽、诱导购买或食用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2.不得以“汉江野生鱼”“江鱼”“野鱼”等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十四)互联网广告检查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 4.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5.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二 广告发布资质检查
(一)前置审批 1.需经审查的广告(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是否取得《广告审查证明》。 2.特殊行业(如金融、教育培训)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二)主体资质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 三 广告发布程序合规性
(一)是否建立审核机制
广告发布前需经法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广告主是否取得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是否核验文件内容。
(二)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是否留存广告审查证明、修改记录等材料,应对监管抽查。广告合同、审查文件、发布记录是否保存至少两年。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小食杂店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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