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食品安全法 条款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出厂检验,更多的是查验,通过查验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条款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说明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依据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条款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说明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依据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条款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说明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表2 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标签 √ √ 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2 净含量 √ √ √ 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3 感官 √ √ √ 4 总砷 √ √ * 5 铅 √ √ * 6 菌落总数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7 大肠菌群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8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2、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如蜜饯产品,以 GB/T 10782-2021 蜜饯质量通则 为产品执行标准,则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和氯化钠。以下为标准截图 3、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决定 应当说,这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逐步修订的一个趋势。如2022年4月12日发布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就出厂检验,已未提出具体的项目要求,而是要求:第三十三条 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 当执行的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当执行标准未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企业应当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 依据 食品安全法 条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说明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值得注意的是,快速检测方法是允许用于出厂检验的。 如2022版《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在2017版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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