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8项基本信息,缺一不可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配料表;③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 易错案例: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面包,标签未标生产许可证编”,仅标SC图标。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5000元(沪市监松处〔2024〕123号)。 注解:8项是法定强制内容,漏标任何一项均属“标签不符合规定”,即使SC图标直观,仍需标注完整编号(如SC10631011800012)。 02食品名称必须反映真实属性,不得误导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2.1条,标签醒目位置需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用“奇特名称”掩盖本质(如龙虾条实为膨化食品)。 易错案例:东莞冠煌食品公司生产“壹格牌金桔汁葡萄干沙琪玛”,标签标金桔汁但实际仅加金桔香精,未用真金桔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万元,责令召回(《东莞市监局2018年典型案例》)。 注解:“真实属性”指食品的本质类别(如膨化食品、沙琪玛),若用“金桔汁”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果汁、沙琪玛”,即属虚假标注。 03配料表需按加入量递减排列,不得颠倒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3.1条,配料表按配料加入量从多到少排列,加入量≤2%的配料可放最后。 易错案例:某饮料配料表将“水”(含量最高)排在第3位,前两位是“白砂糖”“果葡糖浆”(实际水占比60%)。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责令整改(穗从食药监大队食罚〔2018〕018号)。 注解:顺序错误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主要成分”的判断,如水未排第一,易被认定为隐瞒真实配料比例。 04食品添加剂必须标通用名称,不得简写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3.2条,食品添加剂需标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如山梨酸钾不得简写为防腐剂)。 易错案例:某糕点标签标增稠剂(407),未标卡拉胶(407是INS编码,对应卡拉胶)。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没收不合格产品(津市场监管静杨罚〔2019〕30号)。 注解:通用名称需与GB 2760中的名称一致,功能类别+编码仅适用于部分情况(如“增稠剂(407)”需同时标注“卡拉胶”)。 05复合配料需展开至原始配料,除非符合豁免条件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3.3条,复合配料加入量>食品总量2%时,需展开至原始配料;若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标且加入量<25%,可免展开。 易错案例:某饼干用“复合膨松剂”(含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加入量3%(>2%),但标签仅标“复合膨松剂”,未展开原始配料。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5万元,责令重新标注(柳市监处字〔2019〕B014号)。 注解:复合配料如“沙拉酱”(GB/T 24399-2009),若加入量<25%可免展开,否则必须列出“蛋黄、植物油、醋”等原始配料。 06强调有价值配料需标含量,否则属“虚假宣传”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4.1条,若标签特别强调“添加/含有”有价值配料(如“添加意大利橄榄油”),需标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易错案例:某食用油标签标“添加意大利100%特级初榨橄榄油”,并以大字体突出“橄榄”二字,但未标橄榄油添加量。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12批指导性案例》)。 注解:“强调”包括图形、字体、文字说明(如放大“橄榄”字号),未标含量易被认定为“误导消费者认为橄榄油含量高”。 07净含量需与食品名称同版面,字符高度≥1.8mm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5.3条,净含量需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m²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数字高度≥1.8mm。 易错案例:某薯片标签食品名称在正面,净含量:150g在侧面,且“净含量”字符高度仅1.2mm。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5期案例)。 注解:同版面是为了让消费者快速关联产品名称与分量,字符高度不足会导致不易辨认。 08生产日期需清晰、准确,不得用见封口等模糊表述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7条,生产日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用见包装底部、见封口等模糊表述(需明确具体位置)。 易错案例:河北某熟食店将拆封日期标为生产日期,标签写生产日期见封口,实际封口处是“2025.10.01”(拆封日为2025.10.05)。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2万元(《河北省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拆封、封口日期≠生产日期,模糊表述易被认定为虚假标注。 09保质期需“明确到期日”,不得仅标“保质期6个月”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7.2条,保质期可标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保质期XX个月/年,生产日期见XX,但需明确到期日。 易错案例:某牛奶标签标保质期6个月,仅标生产日期2025.01.01,未标到期日2025.07.01。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5万元,责令整改(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3 号)。 注解:到期日不明确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尤其进口食品易因日期格式引发纠纷(如日/月/年需注明)。 10营养成分表需标1+6核心项,缺项即违规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4.1条,强制标示1+6: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酸)、糖。 易错案例:福建某糕点企业生产桃酥,营养成分表仅标“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缺饱和脂肪、糖)。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立案处罚,责令整改(《福建省监局2024年抽检案例》)。 注解:2025版新增“饱和脂肪、糖”为强制项,漏标即属“标签不符合标准”,尤其高糖食品(如糕点)易因缺“糖”含量引发职业打假。 11“无糖”声称需满足糖≤0.5g/100g,否则虚假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5.2条,无糖声称需满足每100g(固体)/100mL(液体)中糖含量≤0.5g;“低糖”需≤5g/100g(固体)。 易错案例:某饮料标无糖,实际检测糖含量2.0g/100mL(含葡萄糖)。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抽检中常见不合格原因》案例)。 注解:糖指所有单糖和双糖(葡萄糖、果糖、蔗糖等),即使标无蔗糖但含葡萄糖,仍属虚假声称。 12“零添加”表述全面禁止,需用实测值替代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4.2条,禁止使用“不添加、零添加、未添加”等误导性表述;若成分实测为0,可标“无XX(如“无香精”)。 易错案例:某饮料标零添加香精,监管抽检发现含0.1g/kg香精(因原料带入)。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责令整改,罚款3万元(《食品标签标识要点与不合格案例》2026-03-11)。 注解:零添加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完全不含该成分”,即使原料带入微量也不得使用,需标实测值(如“香精含量0g/100mL”)。 13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禁止销售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有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国、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签符合中国法律/标准。 易错案例:某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仅贴英文标签,经销商称“原瓶进口无需中文”。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红酒,罚款5万元(《上海市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中文标签需覆盖所有强制信息(如原产国“法国”、代理商“上海XX贸易公司”),不得仅贴“简易中文贴纸”。 14委托生产需同时标“委托方+受托方”信息 标准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委托生产食品需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冠“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冠“受托方”)。 易错案例:某代工厂生产的饼干,标签仅标受托方“杭州XX食品公司”,未标委托方“上海XX品牌公司”。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浙江省监局2025年典型案例》)。 注解:委托方需对标签负责,未标委托方信息会导致“责任追溯困难”,尤其涉及投诉时无法联系品牌方。 15致敏原需“加粗/下划线”或“单独提示”,漏标即违规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4.3条,含8类致敏原(麸质谷物、甲壳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需在配料表中加粗/下划线,或在邻近位置提示“可能含有XX”。 易错案例:某烘焙糕点含乳粉,配料表未加粗“乳粉”,也未提示“可能含有乳”。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标签标识要点与不合格案例》2026-02-12)。 注解:8类致敏原是法定强制提示项,漏标易导致消费者误食过敏,尤其儿童食品需重点核查。 16数字标签需标“数字标签”字样,不得仅用二维码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8条,使用二维码展示完整标签时,需在包装上标注“数字标签”字样,实体标签保留核心信息(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易错案例:某饮料仅用二维码替代实体标签,未标“数字标签”字样,被打假举报。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食品标签标识要点与不合格案例》2026-03-11)。 注解:数字标签是“辅助展示”,实体标签需保留“核心信息”,否则消费者无网络时无法获取关键信息。 17产品标准代号需“现行有效”,不得用过期标准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标签需标“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如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不得用已废止的GB/T 19855-2015《月饼》)。 易错案例:海口某月饼厂用过期标准GB/T 19855-2015(已更新为2023版),标签标“执行标准:GB/T 19855-2015”。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海南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标准更新后需及时切换,过期标准会被认定为“标签虚假”(如2023版月饼标准新增“馅料含量”要求)。 18生产许可证编号需“与SC证一致”,不得冒用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标签需标“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开头),编号需与生产企业实际取得的SC证一致。 易错案例:某小作坊冒用他人SC证编号“SC10631011800012”,标签标该编号但实际未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产品,罚款10万元,吊销许可证(《上海市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SC编号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冒用属“无证生产”,处罚更严厉。 19“非转基因”标注需符合目录,不得滥用 标准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仅当食品原料为“农业转基因生物”时,方可标“非转基因”;花生、葵花籽等非转基因目录内的原料,不得标“非转基因花生油”。 易错案例:某企业生产“非转基因花生油”,但花生不在转基因目录内。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山东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转基因目录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如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目录外原料标“非转基因”属“虚假标注”。 20营养成分表“修约间隔”需符合标准,不得乱标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6.1条,营养成分表数值需按“修约间隔”标注:能量(1kJ)、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0.1g)、钠(1mg)、饱和脂肪(0.1g)。 易错案例:某饼干营养成分表标“能量935.2kJ”(修约间隔应为1kJ,正确为935kJ)、“蛋白质4.12g”(修约间隔0.1g,正确为4.1g)。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相关问题梳理》)。 注解:修约错误会导致“数值不准确”,如能量多标0.2kJ虽小,但违反标准格式要求 21“低糖”声称需同时满足“糖≤5g/100g”+标“糖含量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5.2条,“低糖”需满足糖≤5g/100g(固体),且营养成分表中需标“糖”的含量(不得用“蔗糖”替代)。 易错案例:某面包标“低糖”,营养成分表标“蔗糖3.0g/100g”,但实际糖含量(葡萄糖+果糖+蔗糖)为6.0g/100g。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标签来找茬第8期》案例)。 注解:“糖”是所有单双糖总和,“蔗糖”仅为其中一种,用“蔗糖”替代“糖”属“偷换概念”。 22标签“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商标除外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3.8.2条,所有外文(除商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如“Net Weight”不得大于“净含量”)。 易错案例:某茶叶标签“Jasmine tea”(茉莉花茶)英文大于中文,且“cookie”(曲奇)英文大于“曲奇饼干”。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5期、第8期案例)。 注解:外文大于中文会干扰消费者对“核心信息”的读取(如“净含量”被英文覆盖),商标除外(如“Nike”可大于中文)。 23“净含量字符高度”需符合“法定计量单位”要求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5.4条,净含量字符高度: 净含量≤50g/mL:≥2mm; 50g/mL<净含量≤200g/mL:≥3mm; 200g/mL<净含量≤1kg/L:≥4mm; 净含量>1kg/L:≥6mm。 易错案例:某大米净含量“5kg”,字符高度仅3mm(要求≥6mm)。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8期案例)。 注解:字符高度不足会导致“不易辨认”,如老年人难以看清“5kg”的具体数值。 24“贮存条件”需“明确具体”,不得仅标“常温”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6条,贮存条件需标“具体温湿度/光照要求”(如“常温(25℃以下)保存,开封后需冷藏(0-4℃)”),不得仅标“常温”。 易错案例:某巧克力标签仅标“贮存条件:常温”,实际需“18-22℃避光保存”,夏季高温导致巧克力融化。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召回产品(《广东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贮存条件不明确会导致“食品变质”,尤其巧克力、益生菌等对环境敏感的食品需重点标注。 25“质量等级”需“符合标准规定”,不得乱标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11条,若产品标准规定“质量等级”(如大米分“一级、二级”),需按标准标注,不得标“特级”“甲等”等未规定的等级。 易错案例:某枸杞标签标“质量等级:一级”,但GB/T 18672-2014《枸杞》规定等级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5万元,责令改正(《南宁市监局2021年飞行检查案例》)。 注解:质量等级需与标准完全一致,“一级”≠“特级”,乱标属“虚假标注”。 26“辐照食品”需标“辐照”字样,不得隐瞒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11.1条,经辐照处理的食品需标“辐照食品”或“经辐照处理”。 易错案例:某方便面料包用辐照灭菌,标签未标“辐照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浙江省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辐照处理可能影响食品营养(如维生素流失),需告知消费者,隐瞒属“未如实标注”。 27“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示”,不得隐含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示”(如“转基因大豆油”)。 易错案例:某大豆油用转基因大豆生产,标签仅标“大豆油”,未标“转基因”。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江苏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显著标示”指用较大字号、不同颜色标注,不得隐含在配料表中(如“大豆”未说明是转基因)。 28“保健食品”需标“警示用语”,不得漏标 标准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标签需设“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易错案例:某保健食品标签未设警示用语区,仅标“增强免疫力”。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责令改正(《上海市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警示用语区需占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20%以上,字体不小于“保健食品”字样。 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标“特医食品”
标准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标签需显著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适用人群(如“适用于1-10岁进食受限儿童”)。 易错案例:某特医食品标签仅标“配方食品”,未标“特殊医学用途”。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北京市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特医食品需与普通食品区分,未标“特殊医学用途”易导致消费者误购。 30“数字标签”需“稳定可查”,不得失效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8条,数字标签需确保“长期稳定可查”(如服务器不得频繁故障)。 易错案例:某进口奶粉数字标签因服务器故障7天无法查询,被认定为“可整改瑕疵”。 处罚:责令整改,未罚款(《标签瑕疵食品标签瑕疵认定规则2025版》案例)。 注解:数字标签失效会影响消费者获取信息,需定期检查服务器稳定性,避免“扫码无内容”。 31“产地”需标“地市级地域”,不得仅标“中国制造” 标准要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产地需标注至“地市级地域”(如“产地:浙江杭州”,不得仅标“中国制造”)。 易错案例:某八宝粥标签标“产地:中国制造”,实际产地为“江西赣州”。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9期案例)。 注解:产地标注至地市可帮助消费者追溯“原料来源”,仅标“中国制造”属“信息不全”。 32“固形物含量”需标“克或%”,否则违规 标准要求:GB/T 31116-2014《八宝粥罐头》第8.2条,八宝粥需标“固形物含量(以克(g)计或以%计)”。 易错案例:某八宝粥标签未标“固形物含量”,实际植物性原料仅7种(标准要求≥8种)。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9期案例)。 注解:固形物含量是“八宝粥”的核心指标(需≥8种原料),未标属“不符合产品标准”。 33“图案仅供参考”需标,避免误导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2.3条,若标签图案与实物不符(如标签有莲子但产品无莲子),需标“图案仅供参考”。 易错案例:某八宝粥标签图案有“莲子”,实际配料无莲子,未标“图案仅供参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5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9期案例)。 注解:图案与实物不符易误导消费者“产品含莲子”,需明确说明“图案仅为示意”。 34“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需“有科学依据”,不得夸大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5.3条,营养功能声称需“符合GB 28050表C.1的要求”(如“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肠道功能”需满足膳食纤维≥6g/100g(固体))。 易错案例:某面包标“膳食纤维有助于降血糖”,但膳食纤维仅3g/100g(未达“降血糖”声称条件)。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抽检中常见不合格原因》案例)。 注解:功能声称需有“科学依据”(如文献或实验数据),不得夸大(如“降血糖”属医疗功效,普通食品不得宣称)。 35“进口食品原产国”需“按最后实质性改变国”认定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10条,原产国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地区)”;若灌装/分装国与原产国不一致,需同时标注。 易错案例:某葡萄酒原产国为“法国”,灌装国为“中国”,标签仅标“原产国:中国”。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注解:原产国认定错误会导致“消费者误解产品来源”,需按海关定义标注。 36“委托加工”需标“委托方联系方式”,不得遗漏 标准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委托方需标注“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至少一项)”。 易错案例:某委托加工的饼干标签标“委托方:上海XX公司”,但未标联系电话。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浙江省监局2025年典型案例》)。 注解:联系方式缺失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联系品牌方”,尤其在投诉时无法追溯责任。 37“净含量”不得用“净重”“毛重”等不规范表述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5.2条,净含量需标“净含量”字样,不得用“净重”“毛重”“容量”等表述。 易错案例:某蜂蜜标签标“净重:500g”,未标“净含量:500g”。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4期案例)。 注解:“净含量”是法定术语,“净重”易被误解为“包含包装重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38“生产日期”不得“提前标注”,否则属“虚假标注”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7.1条,生产日期需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不得提前标注(如2025年3月24日生产,标“2025年3月30日”)。 易错案例:某冷冻虾仁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将2025年1月1日标为2025年2月1日),并罚没749.43万元,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常见问题案例解析》案例1)。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许可证,法人禁入5年。 注解: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属“严重违法”,目的是延长“保质期”误导消费者。 39“配料表”不得用“香辛料”“调味品”等统称 标准要求:GB 7718-2011第4.1.3.1条,配料表需标“具体名称”,不得用“香辛料”“调味品”等统称(如“香辛料”需展开为“八角、桂皮、花椒”)。 易错案例:某酱牛肉标签标“配料:牛肉、香辛料、盐”,未展开“香辛料”具体成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标签未按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全部配料信息这家食品公司遭处罚》案例)。 注解:“香辛料”是统称,需列出具体原料,否则消费者无法知晓“含哪些香辛料”(如对某些香料过敏)。 40“营养成分表”不得“用范围值”,需标“具体数值”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6.1条,营养成分表需标“具体数值”,不得用范围值(如“能量900-950kJ”需标“920kJ”)。 易错案例:某饼干营养成分表标“钠30-40mg/100g”,未标具体数值。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来找茬第5期案例)。 注解:范围值会导致“数值不准确”,消费者无法判断“实际含量”(如钠30mg vs 40mg,对高血压患者影响大)。 41“低脂肪”声称需满足“脂肪≤3g/100g(固体)”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5.2条,“低脂肪”需满足脂肪≤3g/100g(固体)或≤1.5g/100mL(液体)。 易错案例:某饼干标“低脂肪”,实际脂肪含量5g/100g(固体)。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抽检中常见不合格原因》案例)。 注解:“低脂肪”声称需严格符合标准,否则易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42“高钙”声称需满足“钙≥30%NRV/100g”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5.2条,“高钙”需满足钙≥30%NRV/100g(NRV为营养素参考值,钙的NRV为800mg,即≥240mg/100g)。 易错案例:某牛奶标“高钙”,实际钙含量200mg/100g(<240mg)。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食品标签标识要点与不合格案例》2026-02-12)。 注解:“高钙”需达到“30%NRV”阈值,否则属“虚假声称”。 43“有机食品”需标“有机码”,可追溯
标准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机食品标签需标“有机码”(17位数字),可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 易错案例:某有机大米标签未标“有机码”,仅标“有机”。 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浙江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有机码是“有机身份凭证”,未标属“未经认证声称有机”,处罚严厉。 44“绿色食品”需标“绿色食品标志”,不得滥用
标准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绿色食品标签需标“绿色食品标志”(上方太阳、下方叶片、中心蓓蕾)。 易错案例:某普通蔬菜标“绿色食品”,未标绿色食品标志。 处罚: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江苏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绿色食品标志需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滥用属“虚假标注”。 45“无公害农产品”需标“无公害标志”
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签需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麦穗环绕“对勾”)。 易错案例:某猪肉标“无公害”,未标无公害标志。 处罚: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山东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无公害标志需经农业农村部认证,未标属“未经认证声称无公害”。 46“清真食品”需标“清真标志”,符合宗教习惯
标准要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食品标签需标“清真标志”(如“哈俩里”)。 易错案例:某牛肉干标“清真”,未标清真标志,且含猪肉成分。 处罚:依据《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宁夏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清真食品需不含非清真成分,未标标志且含违禁成分属“双重违规”。 47“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标“适用月龄”,不得混淆
标准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标“适用月龄”(如“适用于0-6月龄婴儿”)。 易错案例:某婴儿奶粉标“适用于0-12月龄”,实际为“0-6月龄”配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北京市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适用月龄错误会导致“营养不匹配”,影响婴儿发育,处罚严厉。 4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标“配方注册号”
标准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特医食品标签需标“配方注册号”(如“国食注特字TY20250001”)。 易错案例:某特医食品未标“配方注册号”,仅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上海市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配方注册号是“特医食品身份凭证”,未标属“未经注册声称特医食品”。 49“辐照食品”需标“辐照剂量”,必要时 标准要求:GB 14891.1-1997《辐照食品通用标准》,若辐照剂量>10kGy,需标“辐照剂量:XX kGy”。 易错案例:某方便面料包辐照剂量15kGy,未标“辐照剂量”。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浙江省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高剂量辐照可能影响食品营养,需告知消费者具体剂量。 50“转基因食品”需标“转基因成分含量”,必要时 标准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转基因食品需标“转基因成分含量”(如“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成分含量99%”)。 易错案例:某转基因大豆油仅标“转基因大豆油”,未标“转基因成分含量”。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责令改正(《江苏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转基因成分含量需明确,否则消费者无法判断“转基因强度”。 51“保健食品”需标“功效成分含量”,不得遗漏 标准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需标“功效成分及含量”(如“每100g含:维生素C 100mg”)。 易错案例:某维生素C保健食品未标“维生素C含量”,仅标“增强免疫力”。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上海市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功效成分含量是“保健食品”的核心指标,未标属“未如实标注”。 52“食品名称”不得“夸大宣传”,如“顶级”“最佳”
标准要求:《广告法》第九条,食品名称不得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易错案例:某茶叶标“顶级西湖龙井”,实际为普通绿茶。 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浙江省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顶级”“最佳”属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处罚力度大 53“配料表”不得“隐瞒过敏原”,如“含花生但未标” 标准要求:GB 7718-2025第4.1.4.3条,含致敏原需“加粗/下划线”或“单独提示”,不得隐瞒。 易错案例:某饼干含花生,配料表未标“花生”,也未提示“可能含有花生”。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5万元,召回产品(《食品标签标识要点与不合格案例》2026-02-12)。 注解:隐瞒过敏原会导致“消费者误食过敏”,尤其儿童食品需重点核查。 54“营养成分表”不得“虚标数值”,需与检测一致 标准要求:GB 28050-2025第6.1条,营养成分表数值需与“CMA机构检测报告”一致,不得虚标(如能量标“1000kJ”实际检测为1200kJ)。 易错案例:某地瓜淀粉标签营养成分表“能量1600kJ/100g”,实际检测为1800kJ/100g。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3万元,召回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常见问题案例解析》案例2)。 注解:虚标数值属“虚假标注”,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处罚严厉。 55“净含量”不得“缺斤短两”,需与标注一致
标准要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净含量需与标注一致,误差需在“允许短缺量”内(如500g净含量允许短缺量15g)。 易错案例:某大米标“净含量5kg”,实际称重4.8kg(短缺200g,远超允许短缺量25g)。 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上海市监局2024年典型案例》)。 注解:缺斤短两属“计量欺诈”,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56“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得“超范围标注”,需与SC证一致
标准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许可证编号需与SC证“许可范围”一致(如SC证许可范围为“糕点”,不得标注“饼干”编号)。 易错案例:某糕点厂SC证许可范围为“糕点”,标签标“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1011800012”(对应饼干)。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罚款10万元,吊销许可证(《上海市监局2023年典型案例》)。 注解:超范围标注属“无证生产”,处罚严厉。 57“产品标准代号”不得“张冠李戴”,需与产品类别一致
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产品标准代号需与“产品类别”一致(如“蜜豆双皮奶”需标“GB/T 20981《面包》”属错误,应标“SB/T 10416《双皮奶》”)。 易错案例:某蜜豆双皮奶标签标“执行标准:GB/T 20981”(面包标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5500元(柳市监处字〔2019〕B014号)。 注解:标准代号错误会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如用面包标准生产双皮奶,易出现质量问题。 58“委托加工”需标“受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得遗漏
标准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委托加工食品需标“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易错案例:某委托加工的饼干标签仅标委托方SC证,未标受托方SC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2万元,责令改正(《浙江省监局2025年典型案例》)。 注解:受托方SC证是“生产资质凭证”,未标属“未如实标注生产信息”。食品标签合规的核心是“ 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需严格遵循GB 7718、GB 28050、食品安全法等标准,重点关注“易错点”(如配料顺序、声称条件、致敏原标注),并通过“双人复核、定期培训、第三方检测”降低风险。每一点错误都可能导致“罚款、召回、品牌受损”,从业者需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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